• QQ空间
  • 回复
  • 收藏

借40万还了67万,110万工程款又被法院扣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高利贷咋就这么豪横

记者调查 2020-08-17 09:29:14 新闻

近来,有网曝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法院为高利贷者撑腰,将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公司本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扣押,用于支付李雄借杨连祥的高利贷,扣押的理由是李雄属于挂靠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工程,从而导致干了一年多活的几十位农民工血汗钱打了水漂。伊金霍洛旗劳动监察部门以只受理两年内的案件为由,拒绝受理农民工的讨薪申请。伊金霍洛旗法院也拒绝为农民工讨薪立案,却为杨连祥的高利贷诉前财产保全当天就下达裁定:扣留被申请人李雄挂靠的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扣留期限为三年。农民工血汗钱就这样败给了高利贷。

据李雄家属透露,李雄被突如其来的打击一下子击倒了,在奔波多次未果后,怒急攻心的他突发脑梗死,经过抢救后也只能瘫痪在床上,不能言语,连生活起居都需要家人照料。根据其家属出具的证据显示,李雄于2011年1月——7月期间分5次向杨连祥借款40万元,约定利息2.5分至3分不等。并于2011年4月—2012年12月,期间分9次陆续银行转账还款676900元。即使按照月息3分利息计算,李雄也已经将借款和利息全部还清。由于杨连祥在当地是知名的放贷人,在伊金霍洛旗关系复杂,李雄由于生意原因多次和他发生过借贷关系,李雄这一下病了不能说话,家属更加不知所措。

伊金霍洛旗法院裁定严重程序违法,法院执行局被指人情执法?
据资料显示,2019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李雄欠杨连祥借款未还为由,并以李雄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2019)内06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4月30日,该案承办法官新吉乐夫却又将判决书和裁定书向杨雄邮寄送达。据了解,民事裁定书是将已经判决生效的(2019)内06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进行了补正,补正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
据业内知名法律人士透露,补正裁定书是法院对于自己作出的法律文书中存在的笔误进行补正的行为,对于判决书的主文是不可以用补正裁定书进行补正的,如需更改判决书主文,必须重新出具一份新的判决书。伊金霍洛旗法院主审法官如此草率随意的更改生效判决书,此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法律界也有一种说法叫“程序违法则一切违法”。

据资料显示,杨连祥在起诉李雄之前就向伊金霍洛旗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公司账上的110万元。2019年11月26日,伊金霍洛旗法院执行局作出(2019)内0627执3327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划拨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账上110万元。
杨连祥诉李雄的案件,伊金霍洛旗法院是公告送达传票,公告送达判决,判决公告是在2019年8月6日,法院规定公告期是60天,上诉期是15天,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是10天,判决生效日期应当为2019年11月1日。即使杨连祥在2019年11月1日当天申请执行,伊金霍洛旗法院当天立案,执行局当天办案,那么也应当给李雄送达汛期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程序相关文书,但是直到今天,李雄及其家属均未收到伊金霍洛旗法院执行局任何文书。据了解,圣圆水务公司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由于对伊金霍洛旗法院判决该款项和李雄的关系有异议,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伊金霍洛旗法院执行局却拒绝接受申请书,并回复圣圆公司,只有将款项打入法院指定账户,才可以进行异议申请。如此强盗逻辑简直是闻所未闻。
众所周知,“执行难”是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然而伊金霍洛旗法院执行局却执行出了“中国速度”,从法院判决生效到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只用了短短的25天,可谓是我国法院执行的速度标杆。期间由于原审判决书存在诸多问题,主审法官新吉乐夫还违反程序出具了补正判决主文的裁决书。伊金霍洛旗法院难道效率已经如此之高了吗?
据知情人士透露,伊金霍洛旗法院执行局如此高效的根本原因却是因为人情,杨连祥的案子如此让法院上心,背后原因是其上面有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乌兰木伦法庭庭长李某刚是其妹夫。这也是杨连祥的高利放贷行为在鄂尔多斯市始终有人保驾护航的原因所在。数十位农民工一年多的血汗钱敌不过高利贷背后的利益链。
高利贷入刑写入《民法典》,内蒙古高利贷黑市还能疯狂多久?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比如,该法典确保胎儿民事权利,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性骚扰责任,还新增居住权制度,更明确住宅70年自动续期等,其中,禁止高利放贷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草案是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我国法律草案之中。此前有关高利贷的规则都是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法律的形式出现,且并未明确出现“禁止高利放贷”等字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由高利贷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但是由于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未对高利贷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典草案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高利贷,为日后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从金融角度来讲,目前不管是现金贷还是助贷,以及此前被禁止的校园贷,都有所涉及到高利贷红线的问题。现在所有涉及到高利贷问题,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规定,只是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辨别执行。民法典草案的修改,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住高利贷行为,界定高利贷违法。这样在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高利贷案件,就变得有法可依,极大程度上能够肃清非法放贷业务,规范整个金融市场。
在记者看来,因为“禁止高利放贷”一直没有明确写入法律,即便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点三区”规则(即利息在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24%-36%的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可清偿可不清偿,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级别不够,起不到震慑作用,也让很多一味逐利的放高利贷者通过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手段表面拉低年利率,隐藏放高利贷的事实。
而该条款如正式通过,将直接从法律层面的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对于放高利贷者有着更权威更强烈的震慑作用。另外,公安、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在办理高利放贷案件时,也有了明确的法律级别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该些部门更好更快更强地打击高利放贷的行为。相信通过法律这个级别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可以有效地打击甚至逐步消灭放高利贷的行为,重塑合理、良好、秩序、诚信的民间借贷市场,助推民间实体经济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杨连祥借给李雄40万元,不到两年时间已经还了676900元,伊金霍洛旗法院为何还要查扣鄂尔多斯市圣圆公司的110万元工程款?内蒙古新禹公司承揽了鄂尔多斯市圣圆公司工程并且签订有合同,并不是某个人的个人行为,数十位农民工辛苦一年多的血汗钱怎么就变成了高利贷人的保全对象?伊金霍洛旗法院在判决和执行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和人情执法的情况?伊金霍洛旗法院乌兰木伦法庭庭长李某刚在其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伊金霍洛旗法院某些人是否在为高利贷“保驾护航”却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相关领导应该有所作为。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