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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赌博欠下的债与我毫无关系,根据“共债共签”原则,去找他吧

东方头条 2020-01-13 17:21:57 新闻

夫妻一体情真意切,债务明晰家庭和谐!

婚姻是两个人情感结合的自愿选择,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是夫妻共同知情后的共同商定结果;而用“共债共签”的原则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就能较好的防范夫妻债务的隐藏风险,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生活中,夫妻通常会被看成是一个情感组合体,夫中有妻,妻中有夫,对外一体;这样就很容易让债权人内心推定夫妻一方的行为为共同商议的结果,虽然这种认知是符合常理的;但不得不考虑的是夫妻作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双方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情感关系掩盖下存在着法律关系,对外举债就不能简单认定为情感关系延伸在法律关系上的包容,而应是双方共同选择的结果。

婚姻家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孤岛,需要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一方完全代表家庭,还是夫妻共商决议,就关系到承担债务时的公平与合理;如何在婚姻家庭中搭建起一道“法律防火墙”,避免将不知情的家庭成员卷入到本不该承担的债务中,值得研究和分析。

因而避免因家庭一体化生活方式导致另一方被动承担严重的债务后果,最好的方式就是用“共债共签”来衡量夫妻是否应该共同为对外举债承担责任。同时将“共债共签”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加注到不知情配偶一方,也并不会限制经济活动的交流和发展,能合法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01为什么说“共债共签”可以筑牢夫妻债务法律防火墙?

“共债共签”突出的重心在“共签”上,可以通过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的追认来确定共签的行为,从而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几年前,在深圳曾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王某的老公李某经常赌博,自己每月6000元工资不够其使用,还要从自己妻子每月4000元工资中,逼其拿出2000元给其挥霍,由于屡赌屡输,开销过大,李某不但卖掉家中的房子挥霍赌博,还因此欠下了数万元的债务(这些债务不是赌债,未经王某同意,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后来,李某无法还款,债权人上门讨债,王某拒绝偿还他们后,有的债权人认为“夫债妻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便起到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其老公欠下的债务。”

假如没有共同签字,事后另一方没有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单独对外所负债务,理应由负债方用其个人财产单独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可以避免不知情配偶被动卷入债务陷阱;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不必承担偿还责任。

随着单独举债的便捷,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也是引发婚姻家庭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不仅威胁到了家庭的平稳运行,还严重影响情感的交流交融。

对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举债欠下的钱,最后却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合理的,所以最新司法《解释》才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债共签”,这并不是对债权人权利的否定,而是在债务发生前加强了审慎义务,更利于各方遵守合同义务。

这样做,可以确保夫妻一方在外举债时,另一方有充足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夫妻双方的沟通,深入协商后一致决策,不仅能防范法律风险,还能促进双方情感交融和深化,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说“共债共签”可以筑牢夫妻债务法律防火墙。

02夫妻“共债共签”原则的法律内涵所在及豁免价值

夫妻“共债共签”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效果。

从法律上来看,其内涵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对夫妻双方来说。

共债共签可以促使夫妻双方事前有效沟通,冷静协商后采取明智的共同决策行事;即使事前不知情,通过事后及时追认也可以让夫妻双方重新站到一条战线上来,体现了有难共当和自愿自由的精神。

夫妻事后追认的形式很多,比如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形式向债权人表述共同负债的意思,都为法律所认可,只要是另一方的真意意思表达,并及时传送到债权人身上,就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对债权人来说。

债权人内心通常会自愿相信夫妻一方的举债是出于家庭的合意,心中默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现实中不知情的配偶很多,通过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明示,更有利于保护债权的稳定性和可实现性。

这样可以避免债权的保护与不知情配偶的利益保护出现冲突,让借款合同的意思更加真实和充分,出现纠纷后可以清楚的向夫妻双方共同主张还款。

也能有效的减少假离婚,真逃债情形的出现,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对规范涉及婚姻家庭的债权的设立具有推动作用。

假如只简单机械的适用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势必会威胁债权的安全和限制经济活动的开展,所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特殊情形的例外原则,给债权人留有责任豁免条款,以保障合法债权的合理实现: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是“衣、食、住、行”等方面,如衣食、日用品、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支出,房屋、车辆等等,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司法实践中,法律明确了合理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情形,豁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对超出家庭合理消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又豁免了不知情配偶的举证责任;符合法律对正义的引导和要求。

在夫妻“共债共签”的引领下,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的适用情形,既能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又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03夫妻“共债共签”原则的积极法律作用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能有效规范债权债务行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在婚姻层面,生活层面发挥积极的法律作用。

通过这种制度,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

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法律层面,对家庭所负的大额债务,可以通过共债共签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减轻发生纠纷时债权人举证证明责任,避免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也能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即使引起纠纷,也能明确的找到债务承担的主体。

又对配偶一方未签字赋予追认效力,对债务是否知情进行反推解释,可以根据涉及钱款的去向和用途来推定夫妻中另一方应当知情,相当于被动执行了“共债共签”原则,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做好了兜底保护。

04夫妻“共债共签”原则的现实实践价值

夫妻举债需沟通,共同还款才轻松!

出借金钱要谨慎,询完丈夫妻再问!

“共债共签”原则是坚持问题导向、平等保护的价值取向;可以确保是债务确实系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有效防范家庭财务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陷入债务危机中,许多夫妻中的另一方都是被动承担债务,作为不知情的配偶,却要为没有用于婚姻家庭的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合理的消费的债务承担还款?

这是由隐藏的单方举债所造成,对婚姻中的另一半并不公平,同时也影响婚姻家庭的和和谐稳定,所以“共债共签”体现在实践层面就具有极大的价值。

现实生活中,通过“共债共签”可以有效避免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出现,更加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结语

感情纠纷频繁的今天,沟通与知情是夫妻诚信和情感交流的信用保证,是幸福生活的通行证,通过“共债共签”可以有效促进家事问题的敞开沟通,对提升夫妻感情和交流有很好的作用。

而债权人通过“共债共签”可以有效的预防不可控的风险,规范债权保障,对加强社会的总体诚信氛围具有积极的示范效果。

不管是夫妻还是债权人,切记要在关于家庭举债时秉承“共债共签”的原则,对三方当事人都有良好的保障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