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弘扬宪法精神的一项基本要求。但社会上存在不少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如企业对女性少发生育津贴、农村“外嫁女”权益被损害等,小燕(化名)的遭遇便是一个例子。 小燕在一个城中村经联社担任出纳收银工作。2017年春天,小燕生子当上了妈妈,满心欢喜。然而,小燕休完4个月产假回到单位上班,没想到一连串坏消息正等着她。 “为什么我的生育津贴这么少?”小燕发现领到的生育津贴,仅相当于自己两个半月工资,于是跟单位讨说法。工作人员却回复:“没发错,我们生育津贴和4个月产假工资都给你发足了。你看白纸黑字的。” 更让小燕生气的是,她被调到新岗位,月薪从近4000元降到1500元。“我工资明明是年薪制4万元算的,现在为何无故降薪?”面对小燕的质询,单位负责人却说:“你新当妈,给你安排个轻松活还不好吗?” 漫画/米斯 时间很快到了2017年底,单位跟小燕谈工作续约问题,拿出新的劳动合同摆在她面前。小燕一看,工资待遇跟以前有不少差距,便提出异议。结果,单位以一张《通知》告诉小燕她“被炒”了。 小燕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追讨生育津贴以及相关工资的差额。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保部门核发小燕的生育津贴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700,经核算,小燕原单位尚需支付生育津贴差额3400元。而且,小燕产后复工,单位对其进行工资调整没有法律效力,要按年薪制补足工资差额。 同时,单位在小燕尚处于哺乳期且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以其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经计算,单位要向小燕赔偿3.6万元。 律师点评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熊陶 保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而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更进一步细化了妇女权益的保障。 结合案例,小燕公司发放生育津贴时的做法不符合“补高不扣低”的原则,依法应予补足至小燕生育前的工资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由于生育津贴是按女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因此会出现所领生育津贴和本人生育前平均工资不同的情况。对于差额如何处理,各地标准不一。我省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补高不扣低”的原则。即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工资时单位补足;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工资时不予扣减全数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