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处罚。 当两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关系),则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处于中立关系(如强奸罪和诈骗罪)、相互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如盗窃罪与诈骗罪),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则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而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如下: 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后者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2、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如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二者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但后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前者的法定刑重于后者。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