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我们的日常生活是受到各类法律的限制的,民法是普遍适用的法律,从立法条规上看,民法中规定的范围也爱比较广的,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行为人下落不明后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等,根据民法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应当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并由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所欠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费用。 1、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在诉讼中,失踪人的债权人将财产代管人作为被告,财产代管人也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此外,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宣告失踪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故而被宣告失踪法律后果,一般是由特定的人代为保管其所拥有的财产,失踪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的行为依旧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必须由相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适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