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所在的公司从未有年休假,目前工资发放也不正常,换做是你,会选择在公司继续待下去吗? 最近职工小刘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他本打算辞职,但却听说自己辞职不能享受失业金,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因为公司侵权导致员工辞职,员工也无法享受失业金吗?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失业金领取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以看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三大条件之一。换而言之,职工主动辞职就不在领取范围之内。 被迫辞职能领失业金吗?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排除有单位故意克扣工资、不缴社保等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选择辞职,显然是被迫的,法律应该给予保护。 根据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一般包括: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公司有上述这些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的,员工主动辞职,也应当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但这些克扣、拖欠工资行为是否故意、拒不纠正,已达到可以解除并得到补偿的程度?这些都是需要证据的,并不是职工个人就可以认定的。所以行使这项权利必须持谨慎的态度,或先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