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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一男子捕杀30只麻雀被刑事拘留

东方头条 2019-12-25 15:49:32 新闻

家住牡丹区的姜某使用药物、白酒在东明县一村庄内捕杀30只麻雀,麻雀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介绍,姜某今年51岁,12月10日上午12时许,他骑着两轮摩托车来到东明县一村庄内捕杀了30只麻雀,并将麻雀放入摩托车后备箱,准备回家。就在这时,东明县公安局东明集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井店村附近,发现姜某鬼鬼祟祟,行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发现了30只麻雀,随后将姜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经讯问,姜某对捕杀麻雀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办案民警介绍,麻雀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打麻雀本质上是非法狩猎,因为麻雀一般不会被列入准予狩猎的野生动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认定是否“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要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打麻雀就入刑了,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罚金。

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公安民警呼吁广大市民不要触碰法律红线,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善待每一个生命,共同描绘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美丽画面。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淑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