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苏州专稿 文/大江 实习生/陈潇】 柴米油盐酱醋茶, 小夫妻俩的生活总离不开各种吃穿用度。 不过, 同居后的男女双方在经济上有了往来, 分手后, 这笔账该 怎么算呢??? “我们是同乡,确立恋爱关系后, 于2015年开始同居生活。 期间,她经营一家公司, 因公司资金周转、超支等原因 向我借了钱。” 小汪说, 自己通过手机转账等方式 借出给前女友小金合计8万元。 到2018年, 二人产生矛盾闹分手, 小汪多次向小金催要借款均被拒, 于是将其起诉至虎丘法院。 不过, 前女友小金在法庭上辩称, 自己和小汪同居后, 双方财产已经混同。 小金说, 自己开着公司, 小汪也住在自己家里, “我给他的金额远高于他给我的金额。” 在庭审期间, 小汪和小金提交的证据表明, 对于日常费用, 双方互有支付。 其中, 前男友小汪称, 诸如房租和物业费等, 有时候是自己支付,有时候是小金支付。 对于这一点,小金表示, 小汪的说法并不属实。 “原来家里开销的大头是我承担的。” 小金说, 因为小汪住在自己家里, 一日三餐都是自己提供的。 甚至平时小汪一家人出去旅游的机票 都是自己购买的。 虎丘法院承办法官沈文春表示, 原告小汪与被告小金在同居生活期间 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 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 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 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 该赠与没有附条件, 原告小汪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 有法定的可撤销的情形。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没有法律依据。 承办法官沈文春补充, 不少市民会将赠予和不当得利混淆。 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本案中, 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钱款往来, 根据双方的陈述, 案涉款项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 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小汪在向金某转账案涉款项后, 金某向汪某亦有多笔转账, 所以汪某认为金某借款不还的依据亦不足。” 承办法官沈文春提醒, 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的钱款往来, 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 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 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