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值夜班结束后,在做交班准备工作的刘依(化名)不慎摔倒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刘依自己心里也有点犯嘀咕。 原来,刘依是某酒店前台员工。某日,刘依轮值夜班,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至次日凌晨1时,但按规定,其需在次日8时与前来接班的白班同事进行交接。次日早上6:30,由于前台地滑,刘依在做交班之前的准备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刘依虽第一时间告知了酒店管理人员及同事,但酒店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刘依在交班后自行到医院就诊。 随后,刘依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受理后,认定刘依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收到该工伤认定后,酒店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工伤认定。酒店不服,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酒店前台的工作性质以及酒店交接班的规定,可以认定刘依上午6:30在前台从事的交班准备工作是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刘依遭受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据此,武江法院依法驳回酒店要求撤销县人社局和县政府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认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所从事的工作虽非直接的本职工作,但是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行为,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过程相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行为,以及与工作有关而进行的更衣、清洗等行为,有时甚至包括与工作有关的生理需要和听取负责人工作安排行为。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