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去哪儿网”消费诉讼案。图片:网络截图 12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获悉,海淀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去哪儿网”消费诉讼案,消费者史某在“去哪儿网”购买了4张马印航空公司的机票,后因超售而无法登机导致改期,其将“去哪儿网”运营商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酒店房费损失、酒店房费支出、机票款等损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请。 原告史某诉称,2018年1月26日,通过“去哪儿旅行”的APP为史某4人购买了总价10761元的马印航空公司由天津往返马来西亚哥打基纳巴卢的机票。2018年1月30日,突然收到“去哪儿旅行”发送的航班变动的电子邮件,称购买的航班改期到2月4日,他不得以接受了改期的事实。但2018年2月4日4人到达机场时被告知该航班因超售而无法登机,为了不影响行程,只得改乘2月5日的航班及2月12日中转广州的返程航班。 被告趣拿公司辩称,超售是航空公司导致的,不是公司可以提前预知的。公司不是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电子商务平台,且在机票预订页面均已标识出票方信息。史某诉请的各项损失与公司无关,且其要求退赔已使用的机票款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趣拿公司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为机票的预订提供了交易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并未与史某订立机票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史某向趣拿公司主张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史先生的全部诉请。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已经不是第一起“去哪儿网”因超售所致的纠纷,2018年1月,张某通过“去哪儿网”为一家四口预订了飞往国外旅行的机票。“去哪儿网”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张先生航班变更为2018年2月4日零时起飞。张某在值机时,被航空公司告知,张某所购四张航班机票因航班超售无法登机。张某据此将“去哪儿网”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称,首先,趣拿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航空公司为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张某通过“去哪儿网”购买航空公司机票的行为,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销售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其次,张某购买航空公司的机票,双方之间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当履行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因航班超售引起的损失,应当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再次,趣拿公司已经在机票预订页面标识出票信息,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航空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张某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趣拿公司并未在网站页面上对消费者作出过相关的特殊承诺。 法官表示,对于航班超售,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趣拿公司并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航空公司应当对超售导致的合同履行延迟承担违约责任。因航班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张某可以另案起诉航空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