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 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 【被告】:松滋市人民政府 松滋市新江口镇 案情介绍 被征收房屋位于湖北省松滋市八宝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地处于城乡结合咽喉要道,人流、车流都位于松滋市前列,属于核心地段的核心位置,被征收房屋面积约425平,主要用于租赁给电商物流经营使用,另有住宅房屋约855平,松滋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9年1月20日就该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看似天衣无缝的法律程序应有尽有,虽然征收方走了很多法律程序,也进行公告,但是并没有经过省级以上政府的审批程序,涉嫌严重违法,因为此次征收涉及到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方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实施征收行为前就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应当履行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前置手续,并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公告。本案中,征收方未履行审批手续情况下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该征收决定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安置补偿方案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且此次征收决定涉及的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征收决定涉及的安置补偿方案中关于“有效安置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内容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该征收决定作出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明确是否经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鉴于本次征收涉及2900户,社会影响范围广泛,征收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应当经过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但本次征收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 另外此次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规定,本次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户,是否已经专户存储,能否做到专款专用等均没有向被征收人公示,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也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的,通过多数决定,此次征收中征收方没有告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私自选定评估机构,并且评估价格较低,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权益。 经过我们征地拆迁律师的介入,分析情况后找出征收方的种种违法点,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诉讼请求确认此次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作为被征收人,我们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的改善民生、提升老城区交通条件实施的改造项目,但是不能当做压低补偿的借口,不能为了拆迁利益侵害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几轮博弈后,最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松滋市政府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松滋市划子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