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戴先任 “我只是名普通厨师,却要在入职饭店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据12月10日《工人日报》报道,11月24日,拿着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时,蒋亚军的脸上看不出喜悦。两年前,他和原用人单位大连某餐馆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今年初离职时,他被餐馆告上法庭,并要求赔付10万元违约金。虽打赢了官司,他还是担心未来再摊上类似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一些普通劳动者却被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侵犯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签下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企业来说,之所以喜欢逼迫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部分确实是出于保密必要,担心劳动者带走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但很多企业只是为了降低岗位流失率,劳动者如果跳槽,将面临动辄上万元的违约金,面临长达两年时间的“失业期”。 企业之所以能够逾越权限,滥用竞业限制,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没有清晰界定适用于竞业限制的职业和岗位,让一些企业将普通劳动者也纳入了签订竞业限制范畴。 竞业限制约定不能只是对一方权利的单方面限制,不能成了无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器”,而应该是建立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之上的,尤其是要防范强势的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协议。 这就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尊重与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还有必要完善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给劳资双方都戴上法治的“紧箍咒”。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