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看到德国一则关于工伤纠纷的新闻 真是让人摸不着头脑 德国西南部小城海尔布隆的一名机械师在工作场所的厕所内不慎滑倒,头部撞到了洗手台。这名倒霉的机械师此后继续坚持工作,直到下班后才去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脑震荡,在医院里躺了四天。随后,行业工伤保险协会还拒绝认定这起事故为工伤,认为上厕所完全是私事,与工作内容无关。 机械师显然不认同这一观点,遂将此案诉诸法庭。他强调,事发时,厕所的地板上有肥皂水,因此雇主应当为企业内部场所的缺陷承担责任。但是,海尔布隆社保事务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观点。 法庭认为,上厕所纯粹是私人事务,而且不论是公共厕所还是私家厕所,地面都有可能因沾有肥皂水而湿滑,因此当事企业的厕所并没有"特别的、与工作场所相关联的危险"。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如厕行为本身,是为了满足自身需求,因此这是私人性质的、工伤保险范围之外的行为。"判决书还强调,从工作岗位前往厕所以及返回途中发生的事故都应算作工伤保险范围,但是在厕所内发生的事故则不能视作工伤。 以上是德国的案例。 网络图 那么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上班期间员工上厕所摔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其实质也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无异,只不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比较普遍,而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较为特殊而已。 故上下班途中与上厕所,它们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一样,共同构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从事生产工作的整体。 上厕所是人之生理所需,将这一行为视同工作,除了其为人之生理所必需外,还由于工作的原因而产生,其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工作期间上厕所摔伤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劳动法小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