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广东珠海一物业公司职工钟玲拿到了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1月5日入职,2月20日上午钟玲发现自己怀孕,当天下午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11月16日《工人日报》) 对于年满40岁的钟玲来说,怀孕原本是一件让人快乐的事情。然而,她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温柔相待”,而是被企业视为“包袱”和“累赘”,千方百计地辞退她。生硬冰冷、急不可耐的“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炒”,见证了女性在平等就业一事上的权利短板。 在一个注重利益变现的时代里,工具理性大行其道;在一些企业眼中,员工最好是不知道疲倦、没有情绪情感的机器人。“你怀的是自己的孕,不是全公司的孕”,这种说法看上去有一定道理,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 女员工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私事,也有助于调整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创造人口红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更何况,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男女等同”,女性生育权利和平等就业权理应得到守卫。 工作不到两个月就怀孕了,难免会给一些人带来“隐孕入职”的想象空间。刚入职的女员工还没有为企业提供多少劳动价值,就让企业“背锅”,企业难免会有想法。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这种负担还是会带来不小的压力;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它们通常会在招聘过程中对求职女性特别慎重。而为了保障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一些女性“隐孕入职”尽管会被扣上不够道德、缺乏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帽子,却能够让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辞退怀孕女职工,有的企业是因为“缺钱”,有的企业则是明知故犯,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就遵守,规则约束和妨碍自己了就去破坏;更有甚者,认为守规则是迂腐、笨拙和胆小的表现,绕过规则得了好处才显得灵活、有本事、有能力。“上午查出怀孕下午被炒”对怀孕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是一种破坏平等就业权的失范行为,显然需要法律秀出肌肉和牙齿。 怀孕女职工和企业的利益博弈,也需要和法治完善结伴而行、共同成长。对于明目张胆或者变相辞退怀孕期女职工的做法,要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守卫她们的权利与尊严。不论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还是延长男性陪护假,抑或以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来弥补企业在女员工生育上的“亏损”,只有实现生育成本由全社会共担,减轻企业的压力,女性享受平等就业权才会更有底气。*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