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11月17日《新京报》) 尽管“教育惩戒权”出台以来赢得了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与力挺,但不少老师仍然表达出“不想要”和“不敢接”的担忧与疑虑,究其原因或不无其缺乏操作细则的缘故。广东省规定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也算是将惩戒教育细化到具体行为方式的一种法治完善。可如今这一条款却要在舆论争议中被删除人们不解,连“罚站罚跑”都不敢做的教育还谈什么“惩戒”? 所谓“惩戒”,应该是有别于一般性“批评”且具有适度惩罚与适当训诫之意的教育方式。惩戒教育旨在让学生懂规矩、明是非、存敬畏、长记性,本质当属与赏识教育相对应的耻感教育。鉴于在校学生均属未成年人的年龄特质,惩戒教育需在范围、方式、力度等诸多方面列出清晰可控的权责界定。明白这一点或有助“罚站罚跑”条款的去留存废。 讨论“罚站罚跑”该不该删除,关键是要弄清楚这种教育方式算不算“体罚”或“变相体罚”。为此,我们不妨先看看广东省先前的初审稿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虽然在“罚站罚跑”后面写有“等”字,但这或许是老师唯一能够使用的“惩戒”手段。 从道理上说,“罚站罚跑”并无老师与学生的肢体接触,且“站立、慢跑”也算是“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对孩子成长并无多大妨碍;如果有人非要从“自尊心受到伤害”的角度较真,也许可算作“变相体罚”。不过,“惩戒教育”也就干脆别要了。诚如有媒体发文:《允许“罚站罚跑”:反对体罚,但老师不能拿学生没辙》。 其实,对于“罚站罚跑”条款,多数媒体和广大网友都表达出“支持”的声音,有家长直言“在不影响孩子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如果孩子真错了,罚站罚跑罚抄写我觉得都不是问题。”也有家长不无担心:“体罚要适度,过度的体罚只会进一步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治标不治本。”由此不难解读,“罚站罚跑”可以有,但“范围边界”不可少。比如,“罚站”需要多久,“慢跑”要跑几圈,同时还要注意观察和考量被罚学生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这种处罚。 面对许多老师表达出的“学生越来越难管”的教育焦虑,法赋的“教育惩戒权”不可或缺。删除“罚站罚跑”不如明晰规则,当前亟需立法明确其使用的前提、条件、幅度与范围,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争议等的处置办法,而不是因噎废食地删除或一味简单地将矛盾、责任下卸。规避立法争议重在直面现实、拿捏分寸、趋利避害,谨防“教育惩戒权”形同虚设,成为中看不中用的镜中花月。*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