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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否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东方头条 2019-11-15 17:21:58 新闻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否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巫甲是岩前村人,巫甲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巫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被告巫乙是巫甲的弟弟,原告缪某是巫甲的外甥。巫乙在香港居住且与其兄巫甲关系不好,既未对巫甲的日常生活进行过照料,也未直接对巫甲进行过经济方面的扶助。在巫甲去世前的几年间,缪某对巫甲的日常生活进行了照顾,在巫甲生病住院期间对其进行了护理。原被告双方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其对巫甲尽了较多扶养照顾责任,而巫乙未对巫甲尽扶养义务,请求法院判决巫乙丧失继承权,巫甲的遗产由原告继承。

被告辩称,虽然其与兄长巫甲关系不好,但巫甲生前有收入来源,根本不需要其在经济方面的扶养。其作为巫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巫甲的全部遗产,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巫乙作为巫甲的弟弟,巫甲去世后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对巫甲生前特别是在其年老生活不便时负有扶养照顾的义务,这种扶养照顾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对日常生活的照料,但巫乙并未尽到这种扶养照顾义务。原告作为巫甲的亲属,在巫甲年老生病及生活不便时亲自或雇请工人对其进行了扶养照顾,从巫甲生前的经济状况来看,缪氏兄妹对巫甲的扶养,更多地表现为日常生活的照料。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巫乙作为巫甲的继承人,对巫甲未尽到扶养义务,原告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巫甲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原告依法应分得巫甲的部分遗产。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巫甲的遗产是一套房屋,具有不宜分割的特征,因此该套房屋由巫乙继承,由巫乙向原告补偿人民币60000元。

原告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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