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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程序如何做?

东方头条 2019-11-15 17:00:16 新闻

近几年,随着车辆增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致死的例子是比比皆是。在事故发生后,往往会涉及肇事者或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赔偿数目都有相应标准,所以伤残鉴定至关重要。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差别会很大,不管是赔偿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

那么伤残鉴定去哪做?什么时候做?需要哪些资料?如何做?多久可以拿到?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申请有两种方式:

①自己联系鉴定机构;

②要求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需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

2、鉴定聘请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被鉴定人(伤者)需要携带上述资料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 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若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