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县健康生活馆自开业以来,以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听课,通过上课方式销售羊奶粉、钙片、蜂胶软胶囊、紫桑多酶果醋酵素、胶原蛋白肽等“保健食品”,在2018年10月、11月期间主推紫桑多酶果醋酵素。 该店在推销紫桑多酶果醋酵素时声称“科学证实,通过食用紫桑多酶来帮助身体清除毒素垃圾是调理一切疾病的万能钥匙”;补充案桑多酶能够“提高免疫力,调和生殖系统,增强肾功能,增强肝功能”;宣扬“紫桑多酶清毒排毒,是肠胃、肝肾的保护伞,能利尿,改善便秘,肾结石,胆结石、膀胱结石,具有很强的杀菌效果、促进肠道消化等”;宣称该商品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百年庆典最佳产品奖”。该健康生活馆抓住老年人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心理,虚假宣传紫桑多酶具有治疗各种慢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效果、能够提高人体免疫力,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该商品,获取暴利。 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对该线索立案审查,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反不正当竞争、食品药品和广告的监管职责,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查处该店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负责反不正当竞争、食品药品和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对县城内的反不正当竞争、食品药品和广告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中,健康生活馆在销售商品时,不如实宣传所经销商品的真实功效,虚构商品获得的荣誉,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该局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健康生活馆违法长期存在,严重侵犯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重大侵害危险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交易合法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改编于《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实务指引》 文字:黄蓉 | 审核:郑联华 | 编辑:向延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