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今年“双十一”,小陈网购了很多东西寄到家里,但她由于白天要按时上下班无法接收,所以,按照快递员的建议,同意将快递放在小区门口的水果店。该水果店实际也是快递代收点。 不料,当她晚下班去这家水果店接收快递时,翻遍了堆积如山的快递包裹,都找不见她的那件快递。 小陈立刻联系快递员,确认水果店老板已签收。可水果店老板虽然承认快递丢失的事实,但不愿意赔偿,声称:他只是帮忙签收,但没有保管义务,所以丢了也不负责。 小陈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却说:快递员将快递暂存代收点,是经顾客同意的;水果店已经替顾客签收,那么,快递公司就算完成了运输任务,快递丢失跟快递公司没关系。 小陈联系商家,商家更是不愿担此责任。 小陈颇费一番周折,到头来各方都不想担责任,想着反正东西也不贵,就自认倒霉了。可是,她又不甘心,于是来咨询:快递代收点丢失快递,到底由谁承担责任?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首先,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和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的规定,快递员派送的快递件都应通过电话征得应签收人同意后才能放到指定的快递代收点。如果快递员没有得到应签收人的同意,或者干脆没有问过应签收人就将快递件放在代收点,应视作快递服务未完成,因此导致快递件在代收点丢失的,此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应签收人同意快递被放到代收点的情况,实际上已经使快递代收点与应签收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快递代收点是收费的,即有偿保管,那么快递件在代收点出现丢失的,应签收人可要求快递代收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快递代收点是免费的,即无偿保管,那么只要快递代收点能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民法意义中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在此建议,最好将快递寄到自己能签收的地方;若实在不方便签收,可与快递公司约定时间后再让其派送,以免快递件丢失而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