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示想要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主要由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内心意思+表示行为。内心意思存在于内心,所以如果不通过一定方式将内心的想法表示出来,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发生法律效果,一般需要进行表示行为,即借助语言、文字以及肢体语言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 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后,就产生了法律的效果,即体现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 比如:小王准备买一部手机,他内心有想买手机的想法,但是如果他不向店员说,或通过写字的方式让店员知道自己要买手机的意思,也没有用肢体语言进行表示,那么他想买手机的想法就不会发生法律效果,即不产生支付手机费用的义务和获得手机的权利。 二、内心意思的要素 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 行为意思,指受意志控制的实施行为的意识。需要强调的是,行为意思是意思,而非行为,即内心有受意志控制的实施行为的意识。比如说梦话,因为想实施行为的意识不受意志控制,所以欠缺行为意思。 表示意思,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比如,在排练话剧时,甲说对乙说:“我的那个华为手机卖给你了”,因为讲这个话是为了话剧排练的需要,而非内心真想卖给对方,所以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产生民法上的意义,欠缺表示意思。 效果意思,指行为所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的意识。需要强调的是,所追求的必须是特定法律效果,必须是特定,必须是特定法律效果的民事权利义务。这里需要对“质”和“量”都有所要求,对“质”必须是确定,必须是具体的手机;“量”必须是具体数量,比如两部手机。如果达不到“质”和“量”要求,就不能称之为特定。 三、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明示和暗示两种。 明示,一般通过语言、文字来作出意思表示。语言包括商量、谈话、谈判等;文字的话包括撰写合同、哑巴人通过写字来表达等。 默示,包括推定和沉默两种。推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自动售货机,即使不说话,也知道它要售出商品。沉默,比如承租人非法转租房子,如果出租人6个月未提出异议的,那么承租人不得再以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