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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根律师:在调解中的自认能作为定案证据吗?

东方头条 2019-11-12 14:50:33 新闻

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百般抵赖,拒不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也有的当事人良心上过不去,愿意主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这在法律上叫自认,自认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对已不利的行为,那么,这种自认,能作为法官定案的证据吗?

我只能告诉你,有的情况下可以,有的情况下不可以。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哪些情况下不可以呢?

可以的情况,要求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那是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自认,也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的承认。不过,如果代理人承认了,当事人当场否定,那自认也不成立。

还有一种情况,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官问他意见,他也不说,这种也视为默认的自认,同样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有人说,你说只能在诉讼过程中自认,那诉讼之外的自认呢?也就是案子还没到法院时的自认呢?那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可作为证据材料。

那自认之后,可不可以反悔撤回呢?可以,但有条件,要么对方当事人同意你反悔。要么你有强大的证据推翻,或是证明你受到了胁迫、欺诈或是明显的认知错误

那么,哪些情况下自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呢?那就是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妥协让步时的自认,如果后面进入诉讼,那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

于是重点来了,换句说话,即使是在调解或和解过程中,非妥协让步式的自认,是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

举个例子:张三借李四一万不还,没打借条,李四把张三告到法院,调解时,张三承认借钱事实,但要求少还一千,李四不干,于是调解失败。

后双方进入诉讼,张三在法庭上拒不承认借钱事实,那法院还是会把张三先前的自认作为定案证据的。

为什么呢?因为张三在调解时承认借钱,不是因为自己妥协让步,而是要求别人妥协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