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何某等几位朋友一起喝酒。散场后,张某因自己喝酒较多且对路况不熟,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同桌饮酒的何某驾驶。车辆途径思明区某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的血液酒精浓度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车主张某未被列为共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后,张某作为何某危险驾驶案的共犯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何某与张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和一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随着醉驾入刑,大家都知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人选择“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即使你不开车,也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案件的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有下列三种常见的共同犯罪情形: 1.饮酒过程中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积极劝酒、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饮酒不给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行为人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自己做到饮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放任或者纵容身边的人饮酒后开车。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