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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我亲生的,可是他拒绝做亲子鉴定,我该怎么办?

东方头条 2019-11-04 17:18:14 新闻

孩子不是我亲生的,可是他拒绝做亲子鉴定,我该怎么办?

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最终需要做亲子鉴定,但是亲子鉴定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不能进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主张一方会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败诉,这不仅有失公平,还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对这种情况做了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述的必要证据是指尽管当事人所举证据并不够充分,但足以使人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另外,小编需要强调一下这里的推定是可以,而不是一定。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适用推定的唯一考量因素,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是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来综合作出判断。不能一味追求血缘真实,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有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另外,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应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要考虑其对亲子鉴定的理解程度和态度,尽力做好工作。

甘某某系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村民。1996年3月,陈某某与甘某某依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2月,陈某某生育一女,取名甘某。1998年,甘某某因犯罪被判刑。陈某某后与他人共同生活,甘某未与陈某某生活。

下面小编给大家列一个案子。案情大概是这样:王某某于1999年2月,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一处幼儿园旁抱养了一名被人遗弃的女婴,取名王某。王某某抱养王某后为其申报了户口,户口簿记载其与王某是父女关系。陈某某于1999年3月得知女儿被王某某收养。2012年3月29日,甘某某(王某生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武汉市相关部门对甘某某与王某的血样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甘某某是王某的生物学父亲。为此,陈某某以自己是王某亲生母亲,是其唯一合法监护人为由,要认领王某,但遭到王某拒绝。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系母女关系。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提出要与王某做亲子鉴定,王某拒绝做亲子鉴定。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家人对自己的关怀照顾非常好,自己现在生活的很好,不愿与陈某某共同生活。

法院一审、二审均没有支持陈某某的请求。法院认为,即使陈某某对其诉请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王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仍不能确认陈某某与王某系母女关系。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是“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推定该主张成立。出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考量,以及王某已经16岁有自主判断力,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