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上面的蓝字关注“长宁发布” 违法停车 被交警贴罚单 心生不满在朋友圈发文骂交警 过了把瘾 结果悲剧了 被行政拘留! 10月27日下午,长宁县一男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表过激言论,辱骂人民警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网民相继投诉。 经查,因何某违规将车停放在文胜街二段西城幼儿园门口,影响道路通行,被交警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等何某回来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贴了罚单,心生不满,用手机随手拍下罚单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发出了照片并配文辱骂警察。 长宁警方迅速落地查人 当天下午便依法 将涉嫌侮辱的违法行为人何某 传唤至辖区派出所 何某对自己的辱警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目前已被长宁县公安局依法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有发言权的同时也需为此承担责任。 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对正常执法的人民警察进行谩骂、侮辱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市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但若仅仅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公然在社交网络上恶意侮辱他人,必然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 注意了,以下信息千万别发: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岁月静好 是因为有人为你负重前行 万家灯火 是因为有人为你守护安宁 这个世界请多一些理解给他们 我们的守护者! 来源:综合长宁交警、竹海卫士在线 编辑:胡婷 责任编辑:李懋 监制:刘江华 长宁发布投稿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