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国家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一方婚前给付彩礼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 对于婚前给付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村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骗的情况下作出的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含《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设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设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本文材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立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