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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说法:老人摔倒告公园少一级台阶 法院判公园赔近五万

东方头条 2019-10-28 15:27:08 新闻

去年9月13日早8时左右,王女士在北京某公园一廊亭西侧台阶处摔倒导致骨折。

王女士说,自己向建筑设计和园林景观设计行业的权威人士咨询,该公园廊亭的台阶设计严重违反了我国公园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通则、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规定,因此,造成自己摔伤,公园应负全责。

公园代理人认为,王女士所述的三份国家标准中的条文均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实施的效力,不能证明公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公园代理人说,王女士摔倒的位置在廊亭西侧台阶,台阶临近道路平坦开阔,不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廊亭地面深灰色地砖与廊亭下浅灰色地砖形成明显色差,在白天正常光线条件下,游人会明显注意到该台阶的存在,该色差足以起到警示游人的作用。每年许多游客都从涉案廊亭台阶上经过均安然无恙。

代理人认为,王女士所受损害是因为自己没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王女士是老人,自身患有多种疾病,行走时需要负有超过平常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同时其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及骨折病史,这才是造成其伤情的直接与重要原因。因此,王女士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对王女士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北京日报

嘉宾:胡家艳

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方弘:有一些人会觉得公园是躺着撞枪,王女士下台阶摔倒,公园是否该承担责任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胡家艳律师:当下社会,公共场所的侵权纠纷或意外事件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比如:医院依照规定程序抢救病人,不幸医治无效,家属就大闹医院;游客在动物园与他人发生纠纷,认为动物园没有尽到安保责任;村民骑摩托车速度过快摔伤,却找乡政府索赔,理由是“路修得太平整”……

类似纠纷近些年之所以比较集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众的维权意识在增强,但法治素养并未同步跟上。一些人认为公共场所就应该尽到无限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出现了这种落差与冲突。

结合本案,公园作为公共场所,根据公园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其对王女士下台阶摔倒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尽到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方弘:您认为公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胡家艳律师:我认为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公园作为公共场所,有较多的老人和小孩到公园游玩、休息。在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台阶踏步数设计为不少于2级,避免游人摔伤的可能。而公园将此处踏步数设计为1级,已不符合相关建筑规定。

其次,公园在明知其设计台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

综上所述,公园未尽到其作为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方弘:这是否意味着很多公园都有可能会躺着撞枪?您怎么看?

胡家艳律师:公共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限的,对于不同区域的安保义务程度,应当结合公共场所的性质、特点及条件予以确认。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是不一样的。

那种“意外发生在哪里就归哪里负责”的简单思维,并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能体现公平正义。

公共场所当然有保障公众安全的责任。它必须做到的就是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把各项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安全提醒做足做到位,管理和服务人员也要尽到守土之责;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积极进行处理和救助,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

但不应忽视的是,每个进出公共场所的人自身也需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有避免发生危险的主动性,监护者要尽到监护者的责任,权责之间应有清晰边界,不能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无限地为个体自身过错、第三方侵权或健康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兜底。

“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过错谁负责”,法治社会需要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

方弘:前段时间我们节目也关注过一个案子,就是景区内一位老人爬树摘杨梅,结果掉下来摔死了。他的家属就把景区告上了法庭。十一长假刚过,游客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等情况应该也不止一两例。

当然,公众场所首先要保证游客的安全或者保证公众的安全,这肯定是要放在首要的位置。公共场所只要尽到了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可能存在躺着撞枪的情况。

胡家艳律师:是的。我们曾遇到的一个案子,老人在游泳馆里面游泳,突发疾病死亡。家属就到游泳馆闹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游泳馆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是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认为游泳馆已经积极救助,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老人自身的疾病导致其死亡,游泳馆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现在,我们倡导的还是谁的责任由谁来负。所以,公园也没有必要太恐慌,认为一旦在自己的区域出了事,无论自己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最后都会把账算到自己头上。这个观点不仅不科学也不符合我们新的审判理念。

最关键的还是只要自己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到位,划分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不一定是公园躺枪!

方弘: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法官霍姆斯说“法律是一种预测”。人们遵守法律,在于知道违反法律的后果而畏之。

当我们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时,甚至觉得法律像高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会来惩罚我们,那么显然大家会无所适从。这样的社会也将是混乱危险的。

嘉宾:胡家艳

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来源:个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