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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企招用“超龄人员”有了“宝典”

东方头条 2019-10-23 17:48:34 新闻

台海网10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有的人达到或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但状态不错,还可以工作。如果厦门企业招用了这类“超龄人员”,需要注意什么呢?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员工的权益,《企业使用超龄人员政策规范指引》刚刚出台,这相当于给超龄人员和企业准备了一份“宝典”。

1 使用超龄人员有哪些注意事项?

“超龄人员”,是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或者虽未满上述年龄,但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该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使用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约定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纠纷处理办法等事项。

用工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2 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如何备案?

企业使用超龄人员的,可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对公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备案”功能模块进行备案。

那么,如何为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外地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0周岁,台港澳居民和外籍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从未参保的,在超过上述年龄后不能首次参保登记,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上述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继续缴费,详细政策见图表。

3 超龄人员受到职业伤害怎么办?

如果工作期间超龄人员受到职业伤害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超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鼓励企业通过与“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相关责任的承担,并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减轻相关赔偿责任。

纠纷处理有哪些方式?超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