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礼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申报财产、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7年8月13日,某汽车租赁行负责人违法将一辆小轿车租赁给王某儿子(当时系未成年人,王某系其法定监护人),王某儿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发生单方事故,致车上乘坐人白某受伤,后送医院治疗,住院29天,花费合计121883.12元。期间,王某支付7000元。白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就费用问题协商未果,白某将王某及其儿子、汽车租赁行负责人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陕0425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白某自行承担12188.31元;王某及其儿子承担54847.4元;汽车租赁行负责人承担54847.4元。判决生效后,上述当事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白某向礼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干警多次找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王某即不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鉴于上述情况,礼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今年以来,礼泉县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罚款等手段,全面压缩其活动空间,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刘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