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为增加饭菜口感,留住“回头客”,一饭店老板竟往菜里非法添加罂粟壳。日前,这一“缺德”老板梁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限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自2016年10月起,梁谋在其生产的菜品中掺入罂粟壳熬制汤底。2018年11月15日晚,易某等4人食用了梁某送的盒饭,第二天上午,4人在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吸毒尿检中,尿液均呈吗啡阳性,易某等人遂报警。 当天,当地食药监管部门获知线索后对梁某的饭店展开检查,当场在该店厨房内查获并扣押罂粟壳、罂粟壳熬制的汤底以及掺入罂粟壳汤底的菜品。经抽样检测,扣押的罂粟壳、汤底及相关菜品中均检测出罂粟碱、吗啡等成分。当日,公安机关将梁某抓获。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梁某承担赔礼道歉、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在生产、销售的饭菜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同时,《刑法》第三十七条 之一 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梁某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顾客食用后,未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 之一 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梁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所以法院还对梁某实施了终身禁止令,判决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河北法制报 古孟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