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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员工不同意,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三要五不要”

东方头条 2019-10-14 16:39:40 新闻

我的一个初中同学周兵前几天问我,他们公司要从长沙的雨花区搬到芙蓉区去,单程上班时间从60分钟变成了90分钟。他听说公司搬迁,如果员工不同意随迁的话,公司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正好他想跳槽,听听我的意见。我看了一下长沙市地图,其实雨花区和芙蓉区都属于长沙市的城区,并且相邻,如果以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很难得到仲裁的认可。我劝他不要做白日梦了,还是好好回去搬砖吧。

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司搬迁了,自己不同意去救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其实未必,我们要看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因此,企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要判断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双方未达成协议。一、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在本市的同一个行政区域内搬迁

比如,公司从上海的长宁区淞虹路搬迁至上海长宁区的长宁路,虽然会对一些员工的通勤产生一些影响,但是这种影响非常小,不视为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化。

2、在本市不同行政区域搬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比如,从长沙的雨花区搬到芙蓉区,虽然跨区域了,但是因为这两个区都在城区,并且是相邻的两个区,两个办公场所的距离并不远,并且交通也比较方便,因而对员工的通勤影响也不大,不视为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

3、搬迁到合同有约定的地方

比如,某公司在上海和苏州都有办公室,很多员工都是两处办公,并且劳动合同约定上班地点是上海和苏州。因公司战略调整,撤销上海办公室,全体员工搬到苏州办公室上班。因为劳动合同有约定上班地点是上海和苏州,这种情况也不视为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化。

4、跨市搬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比如,从上海搬迁至苏州,但是该员工本身是苏州人,并且在苏州购房,自己的家到新办公室的距离也不远,那么这种搬迁,也不视为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化

5、从市区搬迁至郊区,但是企业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比如,从上海的市区搬迁至郊区松江区,公司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例如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开通通勤班车,提供员工宿舍等。这种情况下,尽管公司的搬迁给员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是因为公司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来弥补,每天通勤时间增加不多,也不视为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化。

公司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要求员工随迁的,员工不得拒绝,否则公司可以按照旷工处理,甚至可以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跨市行政区域的搬迁

比如,公司从上海搬迁至无锡市,因员工的家庭、人脉关系都在上海,无法随公司至新的办公地点,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2、同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搬迁,造成严重的影响

比如,公司从上海市区搬迁至金山区,因为上海市区劳办公室离金山区新办公室有70多公里。尽管公司为了鼓励员工随迁给予交通补贴,安排班车接送上下班,但是员工每天通勤时间增加了3个小时,如果坐公交车的话,上下班就要花去6小时。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搬迁给员工造成了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3、同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搬迁,有客观原因不能随迁的

比如,公司从上海的长宁区搬迁至虹口区,虽然这两个区都属于城区,交通也比较方便,但是员工因为照顾家人或者接送小孩的原因,不能去新的办公室上班。那么,公司的搬迁给员工的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公司要求员工随迁的,员工有拒绝的权利,公司因依法对员工进行补偿。

三、部分地区对公司搬迁引起的劳动争议裁决意见

1、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2、厦门中院、厦门劳动仲裁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成建制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以上述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成建制地搬迁出厦门市,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支持。但迁入地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的除外。

3、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搬迁,员工不同意随迁,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员工的实际利益产生了重大的严重影响。如果是,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