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事故中,民警却从中发现了蹊跷,究竟谁才是车辆的真实驾驶人?谁该为这起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负责?来看看固阳交管大队民警如何剥丝抽茧…… 时间回到2019年7月7日。下午13时39分, 固阳交管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包固一级公路固阳西收费站西侧,一辆大货车发生侧翻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变形的车头、破碎的车窗、断裂的路牌……公路一侧的路基下方,一辆红色的半挂货车轮胎向外歪“躺”着。 “现场伤者共有两人,其中一伤者,身穿黑色半袖,头部受伤严重,双腿烫伤。另一名穿着白色半袖的伤者则是侧卧于一个树坑之内,虽然初步观察无明显外伤,但伤者自己却表示有点呼吸困难。” 固阳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王海亮表示,因现场情况较为复杂,民警先将伤者送医后,再进行后续勘察。 通过现场痕迹,民警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不过,究竟是什么原因,会让车辆刚出收费站就发生如此严重的事故? 为了解开疑问,民警赶赴医院准备对两名伤者进行问询。可是,就在民警迈进医院大门的那一刻,一个消息传来,“穿白色半袖的伤者,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已经死亡。”随后,民警在对黑色半袖伤者进行问询时,得知黑色半袖伤者名叫乔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已死亡的白色半袖名叫吴某,是乔某雇佣的司机。 “在第一次问询中,乔某表示,当时开车的人是吴某。” 然而,民警在对现场进一步核实的时候,却产生了疑问。 “如果是吴某驾驶的汽车,他是怎么进入到树坑中的?” “如果是吴某驾驶的车辆,在遭遇严重撞击后,为什么他身上却没有出现明显的外伤?” “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 解开这些疑问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当时的驾驶员。 由于两名当事人均不是包头本地人,为了弄清事故的缘由,固阳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成立了“七·七专案组”。 专案组人员分为三组调查取证。 第一组负责调取监控视频,摸清车辆行驶线路; 第二组负责在事故现场周围寻找目击者; 第三组负责车辆痕迹的勘验,提取相关物证。 最后,三组民警将已掌握的信息汇总后,梳理出了清晰脉络: 红色半挂车在乌海装满货物后,出发进入包头,第一站先到达的包钢,又从包钢进入到固阳后发生了车祸。负责提取证物的民警将事故车辆驾驶位上,及周边提取到的血迹、指纹送去化验。 同时,民警从红色半挂车通过固阳西收费站监控视频拍的画面中发现,驾驶车辆通过收费站的人是车主乔某,可是从民警掌握的信息来看,乔某并未取得过驾驶证。 因乔某在事故中双腿受伤严重,需前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治疗,给民警的询问过程造成了不小阻碍。 “期间,我们多次对乔某进行问询,可他自始至终都坚称当时驾车的人是吴某。而且,在吴某家属找其了解情况时,乔某依然坚持这一说法。”因为吴某与乔某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所以吴某家属对于“当时是由吴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回答深信不疑。 随后,民警拿到痕迹检验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最终认定了乔某作为驾驶员的身份。8月18日,乔某通过书面形式向固阳交管大队自首。 固阳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李磊表示,“因乔某未取得驾驶证,未在确保机动车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事故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乔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吴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乔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阳交管大队刑事立案。考虑到乔某受伤严重,民警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下一步,案件将被移送至检察机关。 包头交管部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是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发生道路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切勿心存侥幸,最终害人害己。 (记者:王璐) (责任编辑:张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