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 刘芳是某互联网企业的一位HR,公司还属于发展阶段,用工制度也还都没有完善、合规,最近就碰到一些关于员工试用期的问题非常困扰她。有些员工是公司刚初创时加入过,后来离开了,现在看到公司的发展势头不错,又重新通过招聘希望回到公司工作,还能不能和这些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呢?公司当前还有些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但初始试用期约定的时间较短,部门主管反映还不能决定是否能符合岗位要求,想再观察观察,这些员工能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延长他们的试用期吗? 其实,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确实会困扰较多的HR们,试用期能不能重复约定?约定多长时间?约定的短了还能不能变更延长?试用期可以重复约定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法律并未排除重新入职的情形不适用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规定。那么基于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前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足以对员工的工作能力、态度和道德品质等各方面获得一个全面和客观的考察和评价。因此,员工重新入职用人单位时,企业应当能对于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有所判断,故此无需再次试用。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对于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此类争议时会着重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就此达成了一致,是否在试用期满前延长等事实,并会要求企业提供证据且能有效地证明其主张,否则一般不予采信。 尤其是近几年集中出现大量延长试用期后,用人单位又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这也进一步引起了法院的重视,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延长试用期后又单方解约的情形,当前较为主流的司法口径是直接认定此前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满,即便双方协商延长试用期,公司也不应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约,否则将被视为二次约定试用期。 小伙伴们,试用期怎么约,是否能延长,你了解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