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第一次酒驾被蜀黍查处的经历 就应该谨记酒后坚决不能摸方向盘 如果还抱有侥幸心理继续酒后驾驶 就是目无法纪的表现 但依然还是有人选择以身试法 ... 酒后自我感觉良好 以为这样就可以开车了吗? 酒后驾车不会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 近 日, 梧州公安交警部门 拘留了 3 名“二次饮酒”、 1 名“ 三次饮酒 ”后 驾驶机动车的违法驾驶员。 法不容情 这四名驾驶员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人生没有重来 贪杯便是深渊 来看看以下这几起一而再,再而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严重交通违法的案例 ▼▼▼ 案例一 2019年9月28日24时,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秀大队在新兴一路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中,一名驾驶员陈某某驾驶了一辆(向朋友借来的)临时号牌为(梧州0***5)助力车被大队民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出结果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民警在随后的深入调查中发现,根据调取驾驶员陈某某相关的交通违法记录显示得知,驾驶员陈某某于2019年3月3日酒后驾驶本人车牌号码为桂D****5的两轮摩托被万秀交警大队第一次查获、同年4月12日醉酒驾驶他人车辆号牌为桂D****1的两轮摩托车被机动大队查获,被处以刑事拘留;本次是陈某某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而且他还处于“二次酒驾”取保候审期内。 陈某某心存侥幸,一而再、再而三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目前,陈某某已被万秀交警大队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处罚。 ▼▼▼ 案例二 2019年10月5日19时左右,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洲大队在辖区兴悦酒店对开路段开展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时,当场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据了解,驾驶员陈某是与几位朋友吃饭聚餐饮酒后,驾驶了一辆车牌号码为桂D****2的两轮摩托车从金晖车站往龙圩方向行驶,途经红领路兴悦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酒精测试后已达到酒驾标准。 令人吃惊的是,经过大队民警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驾驶员陈某并不是第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2月,陈某因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判刑,同时,驾驶证已经被吊销。在今年9月刚刚服刑结束后的陈某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构成“二次酒驾”违法行为。 对此,长洲交警大队对驾驶员陈某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20日的行政处罚。 ▼▼▼ 案例三 10月9日, 龙圩交警大队共拘留了 两名“二次酒驾”的驾驶员 01 10月1日23时53分,有一辆两轮摩托在苍海大道往龙圩方向行驶的途中,被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圩大队的执勤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在大队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的同时,一股酒味扑鼻而来,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为7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方某曾于2017年10月1日晚上22时45分在新兴三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洲交警大队作出处罚。驾驶员方某现属于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02 2019年9月5日23时41分,驾驶员梁某驾驶着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苍海大道行驶途中被龙圩交警大队的民警拦截下来进行酒精测试仪检测后,其结果为7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过进一步查询核实,该车驾驶员梁某曾于2019年8月24日21时26分在南环路因酒驾被万秀交警大队查处作出酒驾的处罚。事隔一个半月后再次酒后驾驶,并且其驾驶证还在暂扣期间。 最后,龙圩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驾驶员方某和梁某作出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梧州交警温馨提示: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开车勿贪杯,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 小编希望大家 切勿 心存侥幸、无视法律法规 当你举起酒杯时 请记得要放下车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