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宋朝扮演者一个矛盾的角色;一方面,无数著史者为军事上孱弱的宋朝扼腕叹息,另一方面,又有数量众多的人对宋朝繁荣的经济文化推崇备至,以至于出现了治隆唐宋的说法。抛开宋朝在军事上的弱势不谈,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宋朝处于封建文明向近代文明转折的时代节点上,可惜的是被北方蒙古铁骑踏破这个过程。这种说法虽然不见得完全合理,但宋朝在诸多方面体现的“现代色彩”确实不可忽略,比如宋朝对城市交通的管理就是极具特色的,和其他朝代相比,宋朝的城市交通管理已经相对全面。宋朝城市交通参与因素 不同于现代城市复杂的交通状况,宋朝的城市交通还是相对简单的,参与因素也比较单一,常见的城市交通参与因素主要有行人、城市建筑、交通工具三者,所谓的交通工具,宋朝时普遍以轿子、马(牛)车、马(驴)、船几种常见形式呈现。因此,宋朝对城市交通的管理主要集中于对行人、城市建筑、交通工具三者的管理。 宋朝城市交通管理尚未查到存在有专门机构,交通违规行为的查处大多是由政府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基本由政府处理,一般情况下,政府就是城市交通的管理者。南宋嘉定年间,临安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到临安府打了一场官司。可见,宋朝城市交通管理权基本由政府执掌。城市交通管理措施与规定 宋朝公共交通的基本准则大致沿袭唐朝,只有短短十二个字: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在宋代的《仪制令》当中也记载有这个准则,该准则是在宋太宗时期确立,随后官方下令在各州的要害之处都必须设置木牌或其他物件,刻上这12字告诫民众。当然,偌大的城市交通远非12个字可以解决的,在这个大前提下,宋朝对城市交通的管理还有比较细致的规定:01 交通基础设施管理 宋朝城市交通管理的重点之一就是对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包括陆地道路交通设施和水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在陆路方面,宋朝由于城市人口数量众多,住房日渐拥挤,甚至出现了房屋侵占官道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宋朝政府强令民众拆除违规建筑,天圣二年,宋仁宗下诏:“京师民居侵占街衢者,另开封府榜示,限一岁依元立表木毁拆。”但违建现象屡禁不止,让政府十分困扰,最后甚至出台了“侵街钱”制度,对违建阻碍交通的行为进行罚款。除了维护街道的尺寸与畅通,宋朝政府还对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在多数城市街道两侧,政府组织修建独立的人行道,禁止车马通行和小贩摆摊设点,人行道上方建有廊,为行人遮风避雨。 汴京繁忙的水运 在水路交通方面,宋朝河运发达,北宋都城汴京的河道四通八达就是明证,为了维持水路畅通,宋朝政府定期组织人手对河流进行清淤工作,例如南宋绍兴八年,宋臣张澄就带领厢军、民兵数千人,疏通运河。除此之外,宋代还在河道中设置一些基础设施,例如宋代苏轼在治理杭州期间,组织人手在河中修建一种叫“牐”的物件,即闸门;并规定洪水期间开闸泄洪,冲走泥沙。02 交通治安管理 宋朝的交通治安管理主要集中在防范交通事故,在这方面,宋朝政府有很强的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政府针对可能的交通事故,对民众不准做的事情和应该做的事情进行了规定。 宋朝政府禁止民众向道路射箭、投掷瓦石、设置陷阱等高危行为。《宋律》规定,向道路射箭者,杖责60;向道路投掷瓦石和放弹者,鞭笞40,如果因此致人受伤或死亡,杖责高达100,这种惩罚几乎能够致残致命,足见其严格。 对于道路两侧住户在路旁或路上挖了坑或修建了障碍物,政府不阻止,但当事人必须设立标志,如安置木栏、绳索,防止行人因此受伤。 汴京桥上护栏此外,中央明令要求相关部门在河道周围应当修筑围栏,以此保证路过行人和车马的安全。史书记载,御史方达源上书:“城中旧无门栏,沿河惟居民门首各为栏障,不相联属。河之转曲,两岸灯火相值。醉者夜行经过,如履平地,往多溺死,岁以数十人计。自王宣子尹京,始于抽解场材置大木栏,城内沿河皆周匝,每船步留一门,民始便之。” 可见,宋朝政府在交通方面已经具备了很强的安全意识,通过设置安全标志,修建相关建筑,防范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03 常见交通规则 宋朝常见的交通规则主要有四大条: 第一,对车马等交通工具的规定。《宋刑统》规定,城市当中禁止车、马等交通工具超速行驶,在巷道等狭窄、人多的地方,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而驱动车马,鞭笞50;如果造成有人受伤或死亡,按过失杀人、伤人减罪一个等级进行处罚。如果车马造成他们的牲畜死亡,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二,对行人的管理。城市内行人必须在道路上行走,不能够翻越官府设置的围栏和坊市之间的障碍物,违反者受杖责70,如果造成公物的损坏,应当赔偿和杖责同时处罚。如果偷偷走沟渠,和翻墙同样的罪行。 第三,对城市道路开关管理。城市内的街道只能够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宋朝时还保留有宵禁制度,对百姓夜晚活动有严格的限制,宋律规定,更夫持更夜行,鼓声停止后街道就不允许行人走动,直到第二天鼓声响时才可走动。如果有人家进行婚丧嫁娶或公务在身,需要提前向政府报备,才可在禁行时间行走。 第四,对水路行船的管理。在行船途中遇见顺水、逆水或洲屿险处,两船之间应该互相回避。若如果船只出现故障需要停船修理,必须在停泊处放置标志提醒后来者,防止出现事故。对于应该避让而没避让的船只,对行船者鞭笞50,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补偿。城市交通管理特色 宋朝城市交通管理的特色之一在于儒学精神与社会现实结合。以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例,“贱避贵,少避长”体现了儒家典型的礼制、尊老色彩;对应的,当时的社会正处于阶级社会,尊卑贵贱有序在全社会通行。以此构建全社会的交通规则,既能够获得广阔的社会认同,保证城市交通秩序,又可以对民教化,改善民风。 宋朝城市交通管理的特色之二在于删繁就简。对于交通违规行为,宋朝政府统一以杖责、笞刑进行惩处,并且充分利用已有法律为依旧,对交通犯罪进行判处,例如城市行车伤人,按过失伤人、杀人降罪。这种做法虽然存在一刀切的嫌疑,但考虑到古代信息检索的困难,也不失为简化法律、方便执法的措施。 城市交通也偶尔存在失序 宋朝城市交通管理特色之三在于它将经济发展与城市管理结合。宋朝商品经济发达,商业广泛分布于城市的众多角落,因此,在交通管理上,宋朝政府充分考虑商业的影响。例如官方修建人行道,商贩不得侵占;在坊市管理上,行人不得翻越坊市围栏,这些都是将商品经济发展与城市交通结合的明证。 在城市化高度发展的背景下,宋朝政府在城市管理上面临着比以往王朝更大的压力,坊市制度的松弛更是直接为城市管理带来挑战。为了城市秩序,宋朝政府在交通管理上做了颇多努力,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宋代城市交通的畅通,进而为城市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但通过清明上河图,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交通措施也并没有完全解决城市环境交通失序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