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行业管制手段和内容上呈现出广泛差异性。我国对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分类管理,既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也立足我国国情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出行需求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细分市场需要不同的管制方法 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出租汽车一直以来都是少数几个在数量和价格方面受到管制的行业之一。由于出租汽车提供的是区域化服务,大多数行程都发生在一个城市或行政区内。由于城市的千差万别,如人口规模、交通拥堵情况、环境承载压力等不同,国家间以及国家内部也存在较大差异,在行业管制手段和内容上,世界各国的出租汽车行业及其管制框架的发展呈现出广泛的差异性,甚至于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城市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出租汽车行业并非单一市场,包含出租汽车站点候客、巡游招车和电话、网络预约等主要细分市场。不同的细分市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同的管制方法。 站点候客和巡游招车是出租汽车行业特有的细分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这两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在电话、网络预约市场中,客户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可以按照可接受的费率对比选购期望的服务及质量水平。在部分国家,如英国、奥地利、德国、爱尔兰等,出租汽车行业管制是以双轨制为基础的,对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采用不同管制方法,主要差异在于预约出租汽车不能巡游揽客,只能接受预约的服务。立足国内实际分类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租汽车行业主要通过提供巡游扬招服务,为大众出行提供了便利,增加了劳动就业和税收,为城市客运交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1世纪初,电话预约出租汽车在北京、上海和武汉等城市发展起来,主要服务于商务出行和高端用户。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预约出租汽车的一种,是在出租汽车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能令大众满意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技术,从某种程度上迎合了市场需求。因此,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尤其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产生的客观历史背景和技术条件均有很大的不同。借鉴国外经验,立足国内实际,对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分类管理,是比较现实且理性的选择。 根据《指导意见》,实施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巡游扬招服务,预约出租汽车只能提供预约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二是对巡游出租汽车继续实行总量调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主要通过设置不同的车辆准入条件实现,同时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自主权的空间,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执行。三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四是对“网约车”在经营者条件、车辆标准、驾驶员标准、经营服务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均与巡游出租汽车不同。比如,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一定时间的安全驾驶经历,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强化了对网络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要求;在经营服务标准方面,要求网络约车经营者要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和管理相关数据及信息,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乘客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 总之,对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分类管理,既研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也立足我国国情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求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