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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东方头条 2020-06-19 17:37:06 财经

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避险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夫妻双方替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情形非常常见。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费用支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呢?

【案例】

郭靖与黄蓉从小郭襄出生时便为其购买了一份保险,被保险人是郭襄,受益人是黄蓉,保额100万元,年缴费1.5万元,共15年;如退保,保单现金价值10万元。交纳六年后,夫妻二人决定离婚,郭靖要求分割保险费。

那么,郭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郭襄购买人身保险,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王伟华律师解答】

根据《保险法》第47条及相关的规定,离婚时,分四种情况分别对待。

1. 如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投保人决定解除合同,则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投保人不解除合同,又分为不同三种不同情形对待。

2. 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时,则保险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3. 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则此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4. 受益人是夫妻以外第三人时,此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为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除非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否则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利益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实务中,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由于产品设计类型,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普通型和新型人身保险两种。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相比,新型人身保险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联结型等,兼具保险功能和投资功能,投资性特点更为突出;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的,这两种保险在分割时应该区别考虑。

但不管是何种保险,在离婚时,都会存在三种情形,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一方愿意继续投保、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我们分情形讨论。

1. 对于双方均愿意继续投保的。

(1)普通型人身保险可以保持原有合同内容不变,变更合同主体,未缴纳的保险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平均所有。

(2)新型人身保险而言,原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不做变更,根据保险合同已经进行了投资以及产生的收益各半,所有离婚后如果双方继续缴纳保险费进行追加投资,具体的缴费和利益分割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2. 如果只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的,均可由愿意继续投保的一方继续。

(1)普通型人身保险,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缴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

由于已缴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法院可以判令愿意投保方给付另一方部分相关财产利益。

(2)新型人身保险,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至保险人处将投保人变更为继续愿意投保的一方当事人该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支付以后的保险险费用,同时该方必须给付另一方以保险利益相映的价款,鉴于这类保险合同的特点,在这种投资与保障功能并存的保险合同下,系分为两部分来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险利益,一是关于被保险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二是关于投资部分的利益分割。

3. 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的。

情形比较简单,不管是哪种人身保险,只需要双方办理退保手续,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平均即可。

【王伟华律师提醒】

1.保险受益人很重要。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具体有几种情况: (1) 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即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者。(2)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或者是第三者。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2.离婚时,是否选择继续投保很重要。感情和法律有时是可以混在一起谈判的,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是投保的对象是孩子,为了孩子,应该继续投保;但是,如果另一半不愿意继续投保,可以孩子作为谈判的筹码。

3.鉴于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前期相对较低,因为已经扣除了大量的管理、营销成本,比如交了10万保费可能第4年的现金价值不到4万元,从这个角度讲,可以减少在离婚时分割给对方的钱,当补偿给对方2万元之后,这个保险合同的利益就全都是自己的了,合同到了分红时就能连本带利拿回来。从这个角度讲,保险合同在一定程度会起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

4.值得注意的是,在感情恶化阶段,特别是分居,第一次诉讼判不离,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如一方购买大额保险,另一方可以主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交的保费进行补偿,对此法院可能支持。

5.离婚时,掌握法律和保险知识,才能有的放矢,做出更加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