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30日电 30日早间,深交所向拉卡拉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在上市当年披露高送转预案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向主要股东派现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等。 12月27日午间,今年4月25日在创业板上市的拉卡拉披露高送转预案显示,经公司董事长孙陶然提议,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派发现金8亿元,转增股本4亿元。 同一时间,拉卡拉还披露了两则公告。其中一则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12月25日收到公司股东兼董事长孙陶然提交的《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自12月27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停牌。目前已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预披露,经申请,公司股票将自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开市起复牌。 值得一提的是,二级市场上,27日午后开盘,拉卡拉复牌直线拉升至涨停,报价66.75元。 拉卡拉12月27日走势 不仅如此,30日早间,拉卡拉涨停开盘,截至发稿仍封死涨停板,报价73.43元。 另一则公告显示,拉卡拉预计2019年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9132.89万元-80931.37万元,同比增长32%-35%。也就是说,拉卡拉高送转预案中拟派发的8亿元现金,相当于公司今年全年的净利润。 来源:拉卡拉公告 对此,深交所要求拉卡拉对以下问题进行核实说明: 第一,公司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79132.89-80931.37万元,同比增长32%-35%,2017-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速为29.81%-31.27%。 补充说明本次股份送转比例与公司业绩增长情况是否匹配,如否,说明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在上市当年披露高送转预案的目的,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形。 第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拟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2.32亿元全部投入第三方支付产业升级项目。公司2019年半年报披露,第三方支付产业升级项目因募集资金到位晚于预期,投资项目进度不及预期。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到,公司股份集中度较高,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约65.63%。 说明在第三方支付产业升级项目尚需依赖募集资金建设的情况下,上市当年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合理性和具体考虑,派发8亿元现金是否会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产生影响,是否存在为向主要股东派现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三,公司因拟披露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12月27日开市起停牌。补充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筹划及决策过程,公司在信息保密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否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2)12月27日早间申请临时停牌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前是否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是否存在信息泄漏的情况。 第四,对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预案内幕知情人近3个月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并向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报备。 第五,《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于2016年将北京拉卡拉小贷、广州拉卡拉小贷等10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称“剥离公司”)股权转让予西藏考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西藏考拉”),剥离的业务包括“易分期”、“房快贷”等互联网贷款业务,并授权剥离公司在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间无偿使用“拉卡拉”商号以及相关注册商标(下称“商号”)进行业务活动。公司第一大股东联想控股、第二大股东兼公司董事长孙陶然分别持有西藏考拉51%、33%的股份。公司于12月27日在对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回函中称,前述授权期限已到期,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与西藏考拉签署了新的《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补充说明: (1)根据回复,公司与西藏考拉之间没有股权关系,不存在相互持股情况,双方业务独立运营,易分期等贷款业务与上市公司无关。说明公司仍与西藏考拉续签商号许可协议的商业逻辑和合理性、对价的公允性,并结合易分期等业务的负面舆情、合规性风险,说明前述授权是否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风险及不利影响,是否有损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2)截至本函发送日,公司“拉卡拉”APP仍可见前述贷款业务入口,说明公司所述“双方业务独立运营”的合理性。 (3)公司APP贷款业务有关个人数据的管理、储存、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贷款业务收集数据、开展其他业务的行为,业务是否存在合规性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交所要求拉卡拉于12月31日前对上述问题做出书面回复,报送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 深交所还提醒拉卡拉称,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