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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公司清算

东方头条 2020-03-18 14:26:40 财经

原标题: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

1. 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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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不按规定清算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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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 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提示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提示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总结】通知和公告时间

合并、减资: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起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伙企业的清算: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30日内,未接到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提示】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4. 清偿债务

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 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提示】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