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单位罚款30万元人民币。 官网显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安徽省和县,是一家具有60多年悠久历史的金融机构。2013年9月,由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而来。现有职工443人,注册资本4.82亿元,总部内设13个职能部门,1个一级中心。下设1个营业部,35家支行,服务网点遍布和县、马鞍山郑蒲港新区、芜湖沈巷地区。截至2017年末,资产总额116.4亿元,各项存款104.19亿元,各项贷款73.33亿元。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安徽省诚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386户,持股比例100.00%。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