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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互联网保险只能到持牌机构自营平台

东方头条 2019-12-25 16:28:18 财经

□记者 朱艳霞

“对于持牌的保险机构来说是利好,有利于持牌机构规范互联网业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大科技投入,加强自身互联网业务能力建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国寿电商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有助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办法》清晰界定了持牌保险机构的权利义务,强化其主体责任,“一刀切”地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的自营平台。

目前,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业务过于依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流量和技术。据了解,人保、国寿等老牌险企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自营平台,但是目前尚不如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业绩好,而一些新兴险企则主要依靠第三方平台来获取保费收入。

以互联网非车险业务为例, 2019年上半年,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贡献度为64.85%,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贡献度为22.77%,保险公司PC官网的贡献度为7.55%,而保险公司移动端的贡献度仅为2.83%。

国寿电商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三方平台在引流的过程中都是按照自身的理解和特点来展示保险产品,造成各平台宣传的形式、内容不一致,很容易产生销售误导。此外,一些第三方平台通过垄断资源获得超额的佣金,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信美相互保险董事长杨帆也认为,第三方网络平台有着突出的资源优势,但存在着参差不齐的情况。虽然此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有一定的约束,但整体而言门槛较低,对其实际所发挥的作用较难明确界定。特别对于那些自我管理能力较弱和技术能力不强的平台,很容易在引流、宣传等行为的合规性上有所疏漏,客户的信息安全等切身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办法》的出台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消费误导,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夯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办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将改变合作方式,第三方平台将从流量入口变为营销宣传入口。

“作为保险机构本身,未来必须从合规角度规范第三方平台的营销行为,虽然短期内会面临技术、行为等调整阵痛,但从中长期看,有利于原有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更好发挥资源优势,与保险机构形成互补合力,共同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杨帆表示。

《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保险机构应承担起合规主体责任,从公司层面统一规范管理销售行为。换句话讲,即在持证、合规的前提下,营销人员可以更好地利用互联网营销工具,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此外,《办法》增加了罚则,也就是说,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违反《办法》的行为,保险机构都责无旁贷,进一步压紧夯实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引导保险机构加大科技投入

根据《办法》,客户不能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直接购买产品,但是可以通过链接等方式跳转到保险机构的自营平台上投保。这对其自营平台的技术架构、响应速度、交互路径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业务往往依赖第三方平台,而自营平台投入不够,做得也不太好。”国寿电商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引导保险机构从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互联网业务投入,加强自营平台建设。

毕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足不出户就能通过网络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保险也不例外。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满足人们方便快捷的消费需求,这是大势所趋。

《办法》的出台为先进技术在保险行业快速应用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对保险机构而言也是一次重要的转型机遇。“对于新兴险企来说,在全国各地铺设网点是不现实的,他们更应抓住这次机遇,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保费存量。而对于网点机构较多的老牌险企,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互联网业务提高增量的问题。”国寿电商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杨帆看来,为了更好地确保服务响应速度和提高消费者体验,保险机构需从企业基因、组织形态、技术架构、运营方式、交互路径、产品形态等6大方面做出改变。其中企业基因的改变最为根本,想要快速适应变化,企业就一定要具备“用户第一”及“科技融合”的思维和能力。

同时,保险机构还要有稳定的技术底层和强大的数据中台为依托,凭借精准的用户画像重新定义业务规则。不仅在销售前端,包括核保、理赔、保全等各环节全流程均可通过互联网实现。

“这是一次整个行业系统性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科技能力、强化用户思维的重大契机。”杨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