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何为追索权,持票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所谓追索权是指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时,持票人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一、追索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汇票权利,持票人依法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重票据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可以行使的第二次权利。 (二)追索权是在汇票被拒绝付欲、被拒绝承兑时以及有法定情形出现时,持票人方能行使的权利。 (三)追家权是持票人向其前手,即汇票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四)追家权是持票人在依法行使或者保全了汇票权利后行使的票据权利。 二、追索权的种类 根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可将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根据行使追索权主体的为标准,可将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 三、追索权的主体、客体 追索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和承担票据债务的主体,前者是追索权人,后者是被追索权人。 追索权人是指享有追索权的人,主要指汇票的持票人和因清偿汇票债务取得汇票权利的人。 追索权的义务主体是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包括负有清偿汇票债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汇票的债务人。 追索权的客体是指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其他有关合理的费用。 以上介绍了追索权的概念,那么持票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追索权呢?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出现法定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即持票人可以分别行使到期追索权和期前追索权。 一、到期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汇票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顿、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到期追索权的情形是汇票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被拒绝付款的情况出现时,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才行使第二次票据权利—追索权。 二、期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汇票尽管没有到期,但是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也可以向汇票的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领、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 汇票在承兑之前,汇票持票人所享有的是期待的票据权利。如果汇票得不到承兑,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素权。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因持票人无法找到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宜告破产的或老被有关行玫主管机关因违法终止业务活动的,其无法月行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以期实现其票据权利。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票据快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