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男子花钱入伙公司换来一屁股债,法院却判决有效,这是咋回事?原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不因为退伙或者新入伙得以免除。这意味着,投资时若不注意审查,在成为股东的同时也有可能会成为债务人。近日,平阳法院水头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案件。 2014年4月,平阳县某包装厂系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包装厂),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借款260万元,约定按月支付利息,2015年3月归还本金,由周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到了当年12月,包装厂开始不再支付利息,之后也未偿还借款。银行将包装厂、合伙人及担保人周某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包装厂返还借款,若包装厂未按期履行,银行有权就周某名下位于平阳县萧江镇的某房屋以拍卖、变卖方式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包装厂未按期还款,被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周某代为偿还60万元。 当周某向包装厂追偿时,发现一部分人退出了合伙,新加入了一个合伙人陈某,周某便将原先的合伙人以及新加入的合伙人陈某全部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承担责任后有依法向包装厂追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上述规定,被告徐某等人及陈某作为包装厂的原合伙人及新合伙人应对包装厂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判决包装厂偿还周某欠款60万元及利息,陈某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白纸黑字防纠纷,签订协议保利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不因为退伙或者新入伙得以免除。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一定要谨慎签订合伙协议,载明原先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若披露不实给新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否则一不小心就会使自己陷入投资不成反欠债的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