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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未必就是民间借贷

东方头条 2019-11-26 15:10:51 财经

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承揽、合伙、股东与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等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如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能否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本息,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系某公司股东,共同从事二手货物买卖业务,乙方提供资金,甲方负责货物收购及转卖,货物资金流转均通过甲方个人账户进行,丙方照看门店,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甲方借乙方50万元在一年内还清”,双方在借条上签名并摁手印,丙方作为见证人亦在借条上签名摁手印。借条到期后,乙方以甲方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方还本付息。

二、乙方向甲方账户转款的性质及还款义务人的确定

甲、乙、丙三方的合作方式为,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收购并转卖二手货物,丙方照管店面,考虑到案涉货物交易“当场验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等行业习惯,为了操作方便,乙方通常直接将收购二手货物的资金直接打入甲方个人账户,由甲方直接向卖方支付货款并提取货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方向甲方个人账户转款用于收购二手货物,款项性质应为乙方支付给公司的用于收购二手货物的经营款项,而非乙方对甲方个人的借款。在确定还款责任人时,不仅要考虑收款方是谁,还要考虑款项的实际用途。本案中,虽然乙方将收购货物的资金直接打入甲方的个人账户,但甲方并未据为己用,而是将所收款项全部用于为公司收购二手货物,故应当由甲方及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甲方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则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条是否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承前所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用于收购二手货物的经营款项依法应由甲方及公司共同偿还,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条后,是否发生甲方独自承担该笔债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条不当然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甲方与公司并未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债务转移协议或类似协议,更没有公司股东会同意转移债务给甲方的决议;

第二,借条表达的意思是乙方要向甲方出借50万元,借条并未提及甲方愿意承担公司债务等类似字眼,虽然甲乙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但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发生债务转移的效果,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用于收购二手货物的经营款项仍应由甲方及公司共同偿还。

四、本案是否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股东与其他股东、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确定本案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还是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本案中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视为甲、乙双方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我认为不能,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财务结算必然涉及核实公司的资产、负债、日常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店面租金、员工工资及社保、税金及在收购、提取、转卖货物过程中产生的往来路费、食宿费、招待费、维修费)等,但乙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清算情况,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视为双方并未完成清算;

第二,借条表达的是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借50万元,而且借条上没有任何甲方同意承担公司债务的字眼,故无从得出公司债务转化为甲方个人借款的结论。另,自然人之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甲方出具借条后,乙方并未提供50万元借款给甲方,故甲、乙双方借贷合同并未生效。

综上所述,甲、乙双方并未完成清算,借条并非经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故本案仍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乙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偿还本息错误。

五、结论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系双方经调解、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则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第二,如当事人未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则仍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具体认定,不宜简单根据借条等类似债权凭证得出双方经调解、和解、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结论。

作者:刘平律师/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