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股权众筹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而进行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具体模式为:融资方在众筹平台上发布项目信息,投资方则根据相关信息对项目进行投资并取得股权。它有效解决了初创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具有重大金融创新价值。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发展初期,诸多活动在法律监管体系之外,一旦运营不当容易产生诉讼纠纷、引发金融风险,甚至是社会群体性事件。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 来和大家聊一聊 案情概要 原告邱某主张,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自己通过火车站广告、新浪网站第三方平台及相应论坛上了解到“人人投”网络众筹平台 “人人投”公司概况 人人投公司宣称:众筹正处于国家鼓励发展期,总理也鼓励众筹事业发展,“人人投”是全国第一家拿到ICP证的有资格做众筹的公司,是全国唯一一家获得国家互联网金融许可证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所有投资人的资金都会通过易宝支付进行第三方“监管”,投资者的资金投入人人投很安全。 人人投2014年10月份第一期融资,估值作价1亿元,2014年12月第二期融资估值3亿,2015年5月第三期融资估值10亿,短短半年多时间人人投就从一个注册资金100万的公司估值到了10个亿,并宣称“要最快时间超越阿里和腾讯公司,做股权众筹实体店铺领域第一名”、购买人人投原始股股权将会获得巨大收益,并将于2017年2月上市。 邱某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登录人人投网站进行了会员注册和实名认证,按照人人投要求将资金转入易宝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用于购买人人投原始股权。 但是,此后其并未成为人人投公司工商注册的股东,而被安排成为人人洋公司的股东,故起诉要求被告人人投公司退还股权投资款100余万元,并判令人人投公司配合邱某变更被注册进其他公司的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关各项费用;同时,起诉被告易宝支付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出资纠纷系股东因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未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即取得股权,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件。邱某起诉的事实、理由均非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且其起诉多名被告、分别提起的多项诉讼请求并非基于同一个事实和法律关系,并可能涉及多种案由,故裁定驳回原告邱某的起诉。邱某上诉后,二审对原裁定予以维持。 法官释法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原告邱某,以股东出资纠纷起诉被告人人投公司、被告易宝支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邱某通过人人投的宣传及指示,将一百余万元打到易宝支付第三方平台,其后又被登记为人人洋公司股东,本案涉及到多层法律关系和事实,并非一个股东出资纠纷法律关系即可囊括。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邱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 需要说明的是,股权众筹的投资行为往往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作为投资一方,面临着融资方、平台方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时,在海量宣传攻势之下容易出现非理性投资的情形。非理性投资表现为:还未签订书面投资合同即打款、对项目未进行考察而盲目跟投、对虚高的股份价格缺乏判断。投资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全相关证据、明确投资项目,以免出现上述案例中“所投非所想”的情形。 来源:泾源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