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一、 结算的概念与制度 (一)结算的概念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二)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与期货市场的层次结构相适应,期货交易的结算也是分级、分层的。交易所只对会员结算,非会员单位和个人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 1、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1)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核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获得《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 (2)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3)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4)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 2、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1)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手续费一般不低于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手续费标准的3倍,交易保证金一般高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至少3个百分点。 (2)期货经纪公司在闭市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 (3)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二、结算公式与应用 (一)结算的基准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设最低余额,每日交易开始前,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此额度,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该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 结算公式 未平仓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1、当日盈亏可以分项计算 分项结算公式为: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盈亏。 (1)平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卖出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卖出平仓量]+∑[(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 (2)持仓盈亏=历史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持仓量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开仓量]+∑[(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买入开仓量] (3)当日盈亏可以综合成为总公式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2、保证金余额的计算 结算准备金余额指当日结算准备金=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入金-出金+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手续费等 (三)有关概念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每个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四)资金划转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直接扣划。 交割 一、实物交割的概念和作用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制度。虽然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这极少量的实物交割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起来,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当由于过分投机,发生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时,交易者就会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间进行套利交易。当期货价格过高而现货价格过低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商品。这样,现货需求增多,现货价格上升,期货合约供给增多,期货价格下降,期现价差缩小;当期货价格过低而现货价格过高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这样,期货需求增多,期货价格上升,现货供给增多,现货价格下降,使期现价差趋于正常。以上分析表明,通过实物交割,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得以实现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使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晴雨表的作用。 一些熟悉现货流通渠道的套期保值者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现货市场的有关信息,直接在期货市场上抛出或购进现货,获取差价。这种期现套做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种种非价格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客观上起到了引导生产,保证利润的作用。 二、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 (一)交割方式 1、"集中性"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2、"分散性"交割:即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过后所有到期合约全部配对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间的规定时间也可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二)交割结算价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三、实物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二)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三)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四)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五)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六)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方可提货或转让。 四、交割违约的处理 (一)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a)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