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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吗?听说你的公司差点涉入税务风险?

东方头条 2019-11-13 11:02:10 财经

案例:

2016年9月份北京市国税稽查局在进行发票专项检查时,发现北京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货的账务处理几乎都是如下格式,而且应付账款从来不设明细,况且每次进货均有现金付款。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缴税费-增(进) 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0万元

库存现金 7万元

经过调阅相关凭证,发现无资金流、无货物流、无合同流,该笔业务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增值税,企业负责人最后也承认是花7%的手续费购买的发票。

处理:

应做进项税转出,补交增值税,处于罚款,由于涉及税款较大,已经移交经侦部门,等待法律的判决。

背景:

目前财务人员的做账风险逐渐加大,逼着中小企业朝着财务规范化发展,大

背景如下:

1、 国地税深度融合;

2、 国地税联合入户稽查;

3、 防伪税控网络开票系统升级;

4、 金税三期上线;

5、 五证合一、部门信息共享;

6、 公司宽进严出,注册容易注销难;

7、 18个领域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8、 工商黑名单、税务黑名单;

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经济犯罪,比如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贷款诈骗罪、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资金罪,等等,都与财务会计相关,会计凭证也就是证据的一部分。会计凭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有时候一笔不经意的记账凭证,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除此之外,以下的做帐方式也可能涉及偷税漏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4、返利销售。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9、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