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投资意向协议条款,独家排他权利、估值调整、 投资交割前提 投资机构与目标企业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前,通常就双方或各方达成的意向性条款进行先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不是终局的,除去特定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的形式不一,具体有投资意向协议、投资条款清单、投资备忘录、投资框架协议。这几种形式所约定的内容基本趋向一致,本篇取“投资意向协议”进行文章观点的展开。 双方签订投资意向协议时,投资机构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还尚未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工作,具体投资方案则通常在全面的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投资意向协议中,双方或各方通常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 第一,尽职调查时间、范围、审计评估的基准日。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服务协议的安排,费用承担。 第二, 投资机构的交易协调及谈判的独家排他权利。 第三, 保密义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公司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的保密义务及违反后承担的责任。 第四, 拟投资金额、估值范围、估值调整的条件。估值调整通常设定为公司或控股股东对接下来某年的特定财务指标进行承诺,或低于承诺,公司或控股股东将以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的方式进行估值调整。 第五, 投资交割的前提。通常情况下,投资交割前提有以下几项:其一,投资人完成有关商业、法律及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并获得满意的结果;其二,投资获得公司内容决策机构批准;其三,公司现有股东放弃对此次投资所涉及的增资或转股放弃优先购买权。为避免造成交易的不确定性,往往在投资交割的前提条款中加入最后终止日的期限限制。 第六, 投资的退出通道约定。公司和控股股东以投资金额的固定利率进行回购即属于本内容的约定。有时投资人将设置两个价格,取更高的价格作为回购的价格约定,价格将以明确公式的形式加以约定。 第七, 反稀释权。反稀释权即当公司增发时,对公司的估值低于投资方对应的公司估值,投资方将有权从企业或者控股股东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鉴于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的谈判优势与地位,投资机构的风格各异,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有一定差异。部分投资方或约定董事会、监事会席位、信息获取权、优先购买权等其它保护性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