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版:研究必备】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指标及内涵大全 ▌一、央行体系金融指标维度(一)货币供应1、货币发行与基础货币(亦称央行储备货币) (1)货币发行量=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M0 (2)基础货币(央行储备货币)=货币发行量+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流通中的M0+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3)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资金的总量=所有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合计 因此,只有影响至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才能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例如降准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准率和超额存准率此消彼长,对流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2、M0、M1(狭义货币)与M2(广义货币) (1)M0=流通中现金 (2)M1=M0+企业存款(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个人信用卡类存款; (3)M2=M1+个人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其中,(M2-M1)即为准货币。 第一,2001年6月,由于股票市场大发展,央行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 第二,2002年,受加入WTO影响,央行将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纳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机构部门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取代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含存单)。 3、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备付金率:法定与超额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将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缴存至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合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后者体现出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水平。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率的要求,将其与存准率合二为一。 其中,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二)货币政策工具1、OMO(公开市场操作) 第一,公开市场操作始于1994年的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 第二,公开市场操作又分为逆回购和正回购,前者为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投放流动性,后者反则反之。 第三,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几种类型。 2、再贴现与再贷款 第一,这两类工具是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 第二,再贴现政策是指央行通过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第三,再贷款政策是指央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1984年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后,再贷款成为调控基础货币的基础,并在后续的较长时间提供了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70-90%。 3、SLO(短期流动性便利)与SLF(亦称酸辣粉、常备借贷便利) (1)2013年1月央行创设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为了解决突出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主要期限为7天以内,抵押品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 (2)2013年初创设SLF(StandingLending Facility),主要为了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主要期限为1-3个月,面向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抵押品为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4、MLF(中期借代便利、亦称麻辣粉)与T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亦称麻辣粉) 第一,两个工具均主要面向“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新增),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居多)。 第二,央行分别于2014年9月创设MLF、于2018年12月19日创设TMLF,前者以支持小微企业和债转股为主,后者则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放贷款。 5、PSL(亦称披萨、抵押补充贷款) 2014直4月25日央行创设PSL(Pledged Supplementary),为特定政策或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主要针对棚户区改造),期限通常为3-5年,主要面向政策性银行,抵押资产为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等。 6、CRA(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与TLF (亦称特辣粉、临时流动性便利) 第一,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了临时流动性便利(TLF,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为现金投放量较大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了28天临时流动性支持。 第二,2017年12月29日,为应对春节期间现金支出的扰动央行建立了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允许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春节期间顾虑在临时流动性缺口时,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三)社会融资规模 社会融资规模于2010年提出来,这是一个中国独有的指标。所谓社会融资规模,即一定时期内(月度、季度和年度)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所获得的资金总额,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内涵,可兼顾绝对规模,又可衍生相对指标。 谈及社会融资规模,离不开相生的兄弟M2,社会融资规模与M2类似于一张表的两端,即资产和负债,一个表示资产的运用(社会融资规模),一个表示资金的来源(M2)。通俗来讲,货币当局发行货币(以广义货币M2来表示),金融机构拿到货币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货币则通过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未贴现票据)、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以及其它等渠道进入实体经济。从理论上来讲,资产的运用和资金的来源应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在只有资本市场的情况下,而间接融资中介的存在,使得这一对应变得比较复杂,因此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存在。简之,社会融资规模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资产、实体经济的负债;而M2则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负债、央行的资产(央行对国家的负债)。 1、发展历程 (1)人民银行于2010年11月开始研究、编制社会融资规模指标; (2)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概念; (3)2011年初,人民银行正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制度,并开始按季向社会公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季度数据;2012年起改为按月公布; (4)2014年起,按季公布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 (5)2015年起,开始编制并按季发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数据,2016年起改为按月发布。 2、口径和范围 (1)金融机构表内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2)金融机构表外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3)直接融资: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4)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核销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一,2018年8月13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反映。 第二,2018年10月17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9月起,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二、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维度(一)五级贷款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给予明确的。之前是按照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过去是将后面三种,即“一逾两呆”统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定义是指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贷款。 第二,正常贷款率没有特定监管标准,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贷款率(即正常类贷款/全部贷款)均在95%以上。 (2)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也会计提相应的风险资本。 (3)证券公司需要按照资管业务净收入的15%计提操作风险准备,同时还需要计提特定风险资本: 第一,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计提1%的风险准备; 第二,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计提 0.90%的风险准备; 第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计提0.70%的风险准备; 第四,其他定向资管计划计提0.50%的风险准备; 第五,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管计划加计1.50%的风险准备。 (4)基金子公司应当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同时也需要计提风险资本。 (5)公募基金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 (二)证券公司 资料来源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主要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 1、净资本=核心净资本+附属净资本 第一,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其他调整项目。 第三,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证券公司对控制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一定比例计入核心资本。 第五,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六,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第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第八,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风险控制指标 (1)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2)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 (3)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4)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不得低于100%。 (5)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6)净资本/负债不得低于8%; (7)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不得高于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8)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不得高于500%; (9)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高于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高于6个月; (12)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或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 (1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需要指出得是,这里的“证券衍生品”具体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三)基金子公司 本部分资料来源2016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年第30号公告)。 1、风险控制指标 (1)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4)净资产/负债不得低于20%。 2、风险准备金=管理费收入的10%(四)公募基金1、发行端 (1)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应当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运作模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且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 (2)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投资端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其中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则可以豁免)。 (8)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9)单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1)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12)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3、杠杆比例要求 (1)基金总资产/基金净资产,不得高于140%。 (2)封闭式基金和保本基金的总资产/净资产不得高于200%。 (3)杠杆型基金的杠杆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 ,但基金名称中应有“杠杆”二字。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4、投资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5、投资国债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6、投资商品期货的交易限制 (1)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2)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 (4)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 (5)商品期货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商品期货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7、FOF(基金中基金) (1)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其中,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避险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第一,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中,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第三,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四,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且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投资于信用等级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 倍;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这里的安全垫相当于保护层,即基金资产净值与到期日投资本金折现后的差额。 (五)货币市场基金 该信息来源于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市场基金。 1、禁投项目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流动性资产不应低于一定比例 第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第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第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第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3、投资交易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3)要求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正回购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高于20%。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7)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久期有严格的要求: 前10名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份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平均剩余存续期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比超过50%不超过60天不得超过120天不得低于30%超过20%不超过90天不得超过180天不得低于20% (1)信托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3)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2、净资本管理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1)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比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和12月2日正式发布,在延续资管新规的总体指导思想外,整体上看略有放松。 发行端销售端投资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1)公募和私募:合格投资者;(2)因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3)封闭式和开放式;(4)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1)公募:销售起点为1万元;(2)私募:固收类30万元、混合类40万元、权益类和商品衍生品类100万元;(3)销售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专区销售和双录要求。(4)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收受益权、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4)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5)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6)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7)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8)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9)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10)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1)公募理财与私募理财;(2)可以发行分级式理财产品和发起式理财产品(1)代销机构不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2)不设销售起点(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2)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3)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4)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5)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6)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7)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且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 |